上市公司的教育机构(开元教育:300338)高新技术企业

登录 / 注册

实训 题库 APP下载

恒企网校

学习中心 学习中心
2022《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高频考点
来源:恒企网校 2022-03-23 眼睛 2610浏览 收藏 2收藏

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高频考点

《经济法基础》中第六章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考什么内容呢?恒企老师下面把《经济法基础》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高频考点进行整理,把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知识点详细列出来!

1.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直接排放”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2)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3.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是法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提示一下

(1)应税污染物不包括光污染、电磁辐射等。

(2)目前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噪声限于工业噪声,不包括生活噪声、交通噪声、建筑噪声等。

4.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上述是《经济法基础》环境保护税法律制度的高频考点的阐述,希望对您备考有帮助!

《初级会计零基础启航班》是由具备十多年初会教学经验的老师进行备考讲课的,采用生动形象的教学模式进行教学,帮助过许多学员考过了初会! 

 恒企教育的教学宗旨一直都是以学员的学习效果出发,为了让学员高效备考初会,《初级会计零基础启航班》可以免费观看课程内容,领取方式:点击此处观看《初级会计零基础启航班》!(恒企优秀讲师备考讲课) 

  如果想获得新的资讯内容,可以点击此处阅读初级会计新考讯资讯内容!(及时更新新考讯)! 

如果想免费获得学习资料,想恒企的老师进行考讯1v1通知,或者进入考试备考群,可以扫下面二维码,加恒企的老师,老师给予您备考的帮助!

.png

网站导航
初级会计证报名指南
初级会计证考试动态
初级会计师备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