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法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税额,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首先应确认销售额,计算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确认后,再根据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注意:
1 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无论购进货物、劳务及服务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得抵扣进项税。
2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行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3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
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具体归纳如下: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特定情形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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