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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必看!新版37张申报表(三)
来源:恒企网校 2020-03-20 眼睛 735浏览

二、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应填报报表类型

(一)查账征收企业填报的年度纳税申报表。

【报送主体】

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

【报送内容】

应当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其中,以下表单为必填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另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需要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不管是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到需要填报其他表单的,应选择填报相关表单。

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


(二)核定征收企业填报的年度纳税申报表。

【报送主体】

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

【报送内容】

应当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


三、小型微利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报送主体】

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

【报送内容】

小型微利企业必填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

小型微利企业选填的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有关涉税事项情况”,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否则不填报。

小型微利企业免填的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免填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四、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办理

【报送主体】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报送内容】

企业自行判断符合有关优惠事项条件的,可自行计算优惠金额,并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对应优惠栏次享受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不必报送税务机关,没有任何审批或备案手续。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五、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如何进行税前申报扣除

【报送主体】

发生资产损失需税前扣除的企业。

【报送内容】

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不必报送税务机关,没有任何审批或备案手续。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六、年度纳税申报时还需报送其他哪些资料

企业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其业务情况,如有涉及的还应选择报送以下报表及资料,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有关年度纳税申报表单中勾选相关业务项目、填报相关栏次信息:

(一)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情况报告。

【报送主体】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

【报送内容】

开发产品完工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须出具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按规定出具成本对象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二)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业务申报。

【报送主体】

发生债务重组、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合并或分立等重组业务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各方企业。

【报送内容】

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和申报资料。

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三)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申报。

【报送主体】

发生资产(股权)划转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交易双方企业。

【报送内容】

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确认所得申报。

【报送主体】

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并分期确认所得的企业。

【报送内容】

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A105100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2行“六、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五)政策性搬迁业务申报。

【报送主体】

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

【报送内容】

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的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在年度申报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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