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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资金借贷有关的11个误区,千万别中招(一)
来源:恒企网校 2020-03-20 眼睛 92浏览

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为了解决资金周转压力,或者是为了赚取利息收益,我们纳税人通常发生资金借贷行为。例如,发生资金借贷行为需要签订合同,针对合同常见的印花税误区有哪些?取得利息收入往往会涉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问题,那么,我们是否该以实际收到利息收入之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应收未收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诸多疑问您且看下文:


第一部分、借款合同涉及的印花税问题


误区1.与非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例.甲房地产公司是一家全国知名房地产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2020年3月甲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如下两笔借款合同:

1.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金额为1亿元,借款期限一年;

2.  与集团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借款期限两年。

借款合同签订后,甲房地产公司按照借款合同金额对上述两份合同全部缴纳了印花税。那么,甲公司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立合同人为纳税义务人,借款合同范围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因此,甲房地产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与集团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误区2.签订电子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例.甲企业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2020年3月,甲企业与乙银行以电子形式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0万元,年利率12%,借款期限一年。那么,双方签订电子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呢?

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规定: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因此,在上述情形中签订电子借款合同同样需要缴纳印花税。


误区3.签订借款展期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例.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与乙银行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因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甲公司近期未有楼盘销售因而资金周转紧张,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近日届满,经甲公司与乙银行友好协商,双方就到期的借款合同签订了借款展期合同。为此,甲公司针对展期借款合同按照原借款合同金额再次缴纳了印花税。那么,甲公司的税务处理是否正确呢?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七条规定: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误区4.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例.2020年3月,自然人张某因购买商品房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与A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甲银行三方签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如下:

“自然人张某因购买自住住房,向A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借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审核同意,委托甲银行向张某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45万元,贷款年利率为3.25%。张某以其购买的商品房作抵押,若连续六个付款期未支付还款,住房管理中心有权将抵押财产处置。”

张某认为甲银行只属于受托方,该合同主体由本人与A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因此,无需缴纳印花税。那么,张某的观点正确吗?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第三条规定: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因此,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为财产抵押贷款,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应按照“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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