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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理论体系,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综述
来源:恒企网校 2022-03-07 眼睛 1789浏览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理论体系介绍,下面介绍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理论的概念、特征、成立、生效依据等情况。

一、概念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之一,是民法最重要的法律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自主设立、变更或终止某种法律关系,实现自己追求的法律效果,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真正体现了意思自治精神。

二、特征

1.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有内在意思而不表现于外,则不构成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成立,行为人表现于外的意思不是其内在意思的真实反映,则表明该意思表示有瑕疵,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同样受到影响。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与非表意行为,如事实行为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2.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民事法律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是当事人欲达到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此处的"目的"仅指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这一特征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法律事实,如侵权行为。侵权行为虽然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法律后果并非由当事人自己主张,而是由法律规定的。

三、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要产生法律效力,首先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即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一些特别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上述三个要素以外,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四、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 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民事法律行为未成立,当然也谈不上生效。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是一致的,即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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