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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经济法基础》第三章出票高频考点整理
来源:恒企网校 2022-02-28 眼睛 623浏览 收藏 1收藏

出票的概念

《初级会计实务》中第三章出票考什么内容呢?恒企老师下面把《初级会计实务》出票的高频考点进行整理,把出票的知识点详细列出来!

一、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二、出票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无效)


项目纸质商业汇票本票支票
表明“××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承诺)
确定的金额√(可补记)
出票日期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可补记)
出票人签章

三、出票中各重要记载事项的具体要求

(1)使用合规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票据上的签章

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3)收款人名称的记载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4)金额的记载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5)出票日期的记载

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②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

记载要求适用情形



在其前加“零”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

日为:

a.“壹”至“玖”

b.“壹拾”“贰拾”和“叁拾”

在其前加“壹”日为“拾壹”至“拾玖”


4.票据的伪造、变造和更改

项目行为主体行为手段
伪造


无权限人

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


变造

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等手段,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


原记载人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更改

上述是《初级会计实务》出票的高频考点的阐述,希望对您备考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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